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774页(620字)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听取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人员的述职报告,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审议。也可以组成由部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的会议,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的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述职的人员由主任会议确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评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述职的人员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十五日,将述职报告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会议或者由其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根据述职报告和调查了解的情况,确定对述职的人员进行评议的中心发言人,写出评议发言材料。

第三十条 述职评议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被评议的人员述职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被评议人的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发言。

常务委员会听取述职报告和评议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一条 被评议人员根据评议意见,应在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或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报告,或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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