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16页(476字)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代表团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和专题审议会议上的发言,由大会秘书处整理成简报印发代表。

第四十五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每人可以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一个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六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方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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