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88页(722字)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时限内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的事项应属于代表大会的职权范围,不宜涉及下列事项:

(一)属于代表个人利益的问题;

(二)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由主席团决定是否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提出质询案和答复质询案的情况书面印发会议。

质询案用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在主席团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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