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5页(291字)

第五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南方日报》公布。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 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五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印制一定数量的单行本免费向公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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