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896页(1006字)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于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必须列席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副主任、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地区联络处主任或者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审议议案或者有关的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议案或有关的工作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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