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0页(548字)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对同一问题的再次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分钟。

第四十一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三条 人事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讨论省内重大事项的意见,以决议、决定的形式表示;审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家法律的补充规定或变通规定和贵阳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意见,以决议的形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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