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会议的举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42页(725字)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九条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阅读、酝酿会议将要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准备;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决定的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讨论。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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