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52页(404字)

第一条 为了保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规则,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大会审议议案,讨论、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依照法定程序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代表职责,代表应当依时出席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积极参与选举等活动。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应当同时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藏语言文字。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