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87页(476字)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本行政区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三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它的常务委员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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