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995页(380字)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第三十一条 会议有关工作机构根据各代表团、代表分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研究,向主席团提出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主席团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和会议有关工作机构提出的报告,审议决定将修改后的法规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表决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对重要的法规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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