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01页(854字)

第二十九条 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指定题目,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报告。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由自治区主席、副主席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作报告。

第三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一般的应在会议召开前五日,重要的和需要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的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任会议可以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将报告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审查,提出意见,并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汇报。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根据情况,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或者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的时候,报告人要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工作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要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多数对工作报告不满意,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报告机关要作补充报告或重新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重要的意见、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转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有关机关向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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