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审内容和重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84页(962字)

第十九条 预算草案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当提供政府功能预算草案、部门预算草案、预算草案报告、编制依据和说明。决算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当提供决算报告、编制依据和说明及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相对应的决算资料。预算、决算初审时,对重点收支项目进行审查。

第二十条 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审时,财政部门应当提供调整前后的预算收支对照表和平衡表、调整依据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预算草案初审重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预算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速度相协调的情况;

(三)预算支出的结构和法定比例、顺序确定、确保重点情况。

第二十二条 预算执行情况初审重点:

(一)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二)预算收支结构和进度情况;

(三)资金使用效益情况。

第二十三条 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初审重点:

(一)调整范围和程序;

(二)调整依据;

(三)收支平衡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决算初审重点:

(一)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审定的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变化及其原因;

(三)重大项目之间的资金调剂使用情况;

(四)上年结余资金、当年超收、预备费、上级返还和补贴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省对设区的市补助支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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