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089页(496字)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决策失误,产生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可以依法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二)拒不答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提出的质询或者故意作虚假答复的;

(三)拒绝向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文件和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文件和资料的;

(四)对审议意见拒绝办理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的;

(五)擅自变更批准的计划或者谎报计划执行情况的;

(六)其他妨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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