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202页(292字)

第四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预算审查小组(非常设机构),承担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查的具体工作预算审查小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若干名代表组成。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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