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经济事项监督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80页(1135字)

第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重大经济事项进行监督。

有权提出议案的组织和人员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的议案。

第十八条 重大经济事项监督议案提请审议的程序:

(一)主任会议提出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授权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并提出的报告,再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也可以由常委会授权的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再决定是否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对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的议案,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对该经济事项监督的必要性的说明;

(二)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与该经济事项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监督的议案时,提出议案的组织或者人员应当到会作说明。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有关人员可以列席或者旁听会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重大经济事项监督时,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有关重大经济事项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经济事项监督议案时提出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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