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395页(525字)

第三十四条 财政年度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编本级决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实现制编制。编制的决算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支决算明细表和基本数字表以及决算说明书。

决算编制必须真实,编列的收支数字要准确,做到无虚假、无遗漏、无重复。

第三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决算草案,并作决算草案的报告。

决算报告应当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对预算的调整、专项资金、预备费的使用等情况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因故不能编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及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决算审查批准的程序同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审计机关对决算进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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