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总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520页(378字)

第一条 为了密切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密切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省人大常委会和选举单位的重要职责。省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应当共同联系代表。

第三条 联系代表,主要是围绕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采取直接与代表联系和通过各选举单位与代表联系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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