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人大工作常用法律法规汇编》第1690页(1161字)

第四条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在相应的副职中决定代表人选。

第五条 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

第六条 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任免。

第七条 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第八条 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决定任免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第九条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海东地区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长。

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批准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所辖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十条 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

第十一条 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主任的职务。

决定撤销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海东地区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十二条 批准撤换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所辖县、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决定撤换自治州(县、市、自治县)、省辖市(区、自治县)和海东地区所辖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批准罢免自治州、省辖市和海东地区所辖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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