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学生权益保护常用法律法规手册》第211页(784字)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间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2.留级、休学次数超过规定者;

3.休学期满后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癔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6.在校期间又考入其他学校(指占用本校学习时间的各类学校)者;

7.在学期间,擅自结婚或生育者;

8.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9.自愿要求退学者。

按本规定所作的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校应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应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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