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执法手册》第323页(635字)

第七条 对破案缴获和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上交的毒品应当及时、如数上缴入库。

第八条 省级公安机关的禁毒部门应当建立长期固定的专用毒品保管仓库。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临时储存毒品的保管仓库,用于结案前临时存储毒品。

第九条 毒品保管仓库应当符合坚固、安全、密封、保密的要求。毒品保管仓库应当安装铁门、铁窗、铁柜、红外线监控系统和防盗报警器。毒品保管仓库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条 毒品保管仓库应当设立毒品保管账册,由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第十一条 毒品入库前要逐案核对,并进行复称、鉴定。

对入库毒品应当开列清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库备查,一份交办案移交或上交毒品的单位,一份作为附条粘贴在毒品的外包装上。

对入库毒品应当登记造册、编号。登记时应当详细注明毒品的种类、重量、外包装及送交时间、破案或送交单位、人员、简要案情、有无破损等情况,登记情况需由送交人、接受人、监交人共同签名后存档。

第十二条 存放毒品的单位,每年要对收缴入库的毒品重量、包装、件数等进行核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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