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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后检验后的处理和盖检印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肉类工业手册》第732页(1499字)

胴体和内脏经检验后,根据检验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处理原则是既要确保食用安全,又要尽量减少经济损失。处理方法有如下四种:适于食用、有条件的食用、化制及销毁。

1.适于食用

健康无病,品质良好的肉可不受限制,新鲜出厂(场)。

2.有条件的食用

凡患有一般传染病、轻症寄生虫病和病理损伤的胴体和脏器,根据病变性质和程度,经过各种无害处理后,使传染性、毒性消失或寄生虫全部死亡者,可以有条件地食用,即经过无害处理后供食用。

3.化制

凡患有严重传染病、寄生虫病、中毒和严重病理损伤的胴体和脏器,经无害处理后仍不能食用的应炼制工业油或骨肉粉。

4.销毁

凡患有炭疽、鼻疽、瘟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中所列的烈性传染病的胴体和脏器,必须用焚烧、深埋、湿化(通过湿化机)等方法予以销毁。但绝不能用土灶炼制代替湿化处理。为防止混淆和不安全的肉品上市,经检验后的胴体和脏器必须标以与上述判定结果相一致的印记,这在肉品管理上有很大意义。

据上述检验结果的处理情况,胴体和脏器的盖检印,基本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认为品质良好,适于食用的胴体,盖以兽医验讫的印戳。

第二类:对于有条件食用的胴体和脏器,据不同的处理要求,分别盖以产酸、高温、腌制、冷冻、炼食用油等印戳。

第三类:认为品质低劣不适于食用的胴体和脏器、盖以炼工业油或销毁的印戳。

印戳上应刻有检验机关全称、畜别、检验日期、兽医验讫等项。

盖印所用的颜料和化学药品要符合下列卫生要求:对人体无害,易于印染在组织表面,颜色鲜艳,干得快且不起皱,烹调或加工时易褪色。

关于盖印的部位及数目,外销肉应根据合同办理。内销肉的盖印,过去是对第一类肉在臀部左右各盖一验讫印戳,现规定改用滚筒式印章。在胴体上从后腿至肩胛部作一长带形检印,这有利于市场的肉品卫生管理及消费者对肉品卫生的质量监督。至于二三类肉无一定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办理。验讫印戳上应刻有检验机关全称、畜别、检验日期、兽医验讫等项。

检验后对产品处理用印戳模式。

常用印色配制:

配方一:

配制时先将颜料加入酒精内,待其完全溶化后,再加入甲醛液、甘油,充分搅拌混合即成。

配方二:

先将色素加入乙醇中使其溶解,再加其它成分,充分搅拌均匀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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