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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蹄疫

出处:按学科分类—农业科学 中国轻工业出版社《肉类工业手册》第740页(1050字)

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俗称口疮、蹄癀,是由口蹄疫病毒(Epizootic aphthae virus)引起的急性发热性传染病。主要侵害偶蹄兽,具有高度接触传染性,人也可感染发病。临床上以口腔黏膜、蹄部和乳房皮肤发生水疱和溃疡为主要特征。

(一)宰前检验

口蹄疫的主要症状是口腔黏膜或蹄部皮肤发生特征性水疱。水疱呈凸圆形,约蚕豆大至核桃大,内含清亮液体,初透明,后呈淡黄色。水泡破溃后,留下红色浅平的糜烂区。水疱可见于舌背、唇内侧、齿龈及蹄冠、趾间,有的也出现在乳房、阴门、阴囊等处。因此,病畜常表现运步困难、跛行,重者蹄部溃烂,蹄壳脱落。全身症状则表现为体温升高,精神萎顿等。幼畜常呈急性胃肠卡他症状。

(二)宰后鉴定

宰后病变较不明显,应结合宰前检查综合判定。屠宰后应仔细检查瘤胃黏膜,尤其是部分常见的浅平、暗袍色烂斑或圆形溃疡;胃肠黏膜呈程度不同的出血性卡他性炎;心肌纤维脂肪变性,故心肌柔软扩张。在恶性病例中,左心室壁和室中膈心肌往往发生明显的脂肪变性与坏死,其切面常见灰白色或淡黄色斑点和条纹,形似皮斑纹,故称之为“虎斑心”。(类似病变有时也见于胸、肩及股部的骨骼肌以及膈肌与舌肌,但病变多呈灶状。)

(三)处理

(1)发现口蹄疫病畜时,应将该批病畜全部屠宰,病畜停驻的场所应立即进行消毒。体温增高的患畜肉尸、内脏及副产品等经高温处理后出场。体温正常的患畜,其肉尸剔骨后和内脏一起经产酸无害处理后出场;如不能进行产酸无害处理,应经高温处理后出场。

产酸方法:0~6℃下,放置48h;6~10℃下放置36h;10~12℃下,放置24h。

(2)口蹄疫病畜的头(包括脑)、蹄、肠、食道、膀胱、血、骨骼、角和肉屑等,经有效高温处理后出场。患畜的粪便、胃肠内容物以及污水残渣等,经消毒后再移出场外。

(3)整个屠宰车间、工具、衣履应彻底消毒。同患畜接触过的人员应采取消毒卫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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