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的现场调查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科学普及出版社《常见食物中毒防治手册》第17页(2229字)

根据中央卫生部1981年12月1日颁发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第3条和第4条规定,为及时进行抢救,防止中毒死亡和继发,各级医疗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卫生院、诊疗所、校医院、保健站、医疗站等)及中毒单位(包括厂矿、铁路、工地、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城市街道、乡镇政府等)的主管负责人,有责任在中毒发生后,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报告,必要时应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各市、县、区卫生防疫站或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报告时,应立即派食品卫生监督员赶赴中毒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调查的主要方法步骤。

(一)查明原因食品 食品卫生监督员到达中毒现场后,首先应询问和诊察患者发病的情况,特别是要查清病人发病的潜伏期及其临床症状和体征,并尽可能地抓住其临床特点。这对查明原因食品是极为有利的。继而,要详细询问病人和供食人员(如食品的采购者、加工制做者及销售者等),中毒发生前24小时(甚至48小时或更多)的进食情况。如进食场所、进食餐次、进食食品种类、进食人数,每人进食数量、发病人数等,都要逐项登记,并立即进行统计分析。如经调查统计分析后得出如下结论时,其中毒的原因食品就不难查明了。

1.进餐者和供餐者,特别是中毒者基本上都供认食用的某一种或某几种食品,是共同的中毒可疑原因食品。

2.没吃过上述人员供认的共同的可疑原因食品的人,均不发病。

3.那种或那几种可疑的原因食品又有被某种或某类病因物质污染的历史,并且污染的程度是严重的。

4.那种或那几种可疑的原因食品恰好又适合造成现病人所出现的潜伏期和临床特点(即各种食物中毒本身所固有的那些特殊的临床表现)的病因物质能够存在,并为能使之增殖(如致病菌或产毒霉菌等)的良好基质。

依据上述结论,即可初步判定这就是中毒的原因食品。

(二)找出中毒原因 中毒的原因食品确定后,随即就要找出原因食品是在哪个或哪几个环节上被病因物质污染(或使病因物质形成),并在什么情况下引起中毒的。这对控制中毒的续发或预防中毒的再发,都是有意义的。

这种中毒原因的调查,一般多采用从头到尾,一环接一环,环环解剖,节节不漏的调查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效率高、效果好,人人可行。其具体的做法是:制一张调查表(或调查提钢),按其顺序项目询问和察看,逐项记录。其内容是:食品(包括原料、半成品等)来源(包括种植、收割;养殖、打捞;饲养、屠宰等情况)、种类、卫生质量、运输情况、卸货场地、贮藏条件;加工场所、制做方法;用何调料(包括添加剂、强化剂及是否加药等)、加热温度、加热时间、烹调用具;盛装容器,存放地点,放置时间,温度高低,湿度大小,进食时间,进食方式(如凉吃、热吃、生吃、熟吃、单食、杂食、便饭、会餐等);中毒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体质和进食量等。在如此从头到尾,一环接一环的调查的同时,务必注意环环解剖,节节不漏的对各环节可能潜在的各种污染因素做细致调查。这对找出原因食品被何种病因物质,以何种形式污染及与生产、运输、贮藏、销售等哪个环节或哪几个环节有关,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在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广泛深入、细致入微,任何疑点,也不放过。至少要查清是有毒金属、有机农药或化学药品等的污染,还是未经去除的食物自然毒的作用;是环境卫生不好,被大量的有害昆虫或动物爬食排泄的污染,还是加工用具,容器和制做人员手等的生熟不分重复污染,食前又未加热灭菌所造成的;是加工方法不当未能彻底破坏病因物质,使其于加工之后又得以生长繁殖(指细菌性食物中毒)的结果,还是采购、制做或销售人员带有致病菌(如皮肤病、伤寒和痢疾等病人及其健康带菌者)污染了食品所引起;是霉菌或霉菌毒素污染了食品,还是食品中形成了新的病因物质所致等。这样调查的结果大多可把中毒的原因查明。

(三)确定中毒类别 当中毒的原因食品和中毒的发生原因查清后,要立即再与中毒者发病的潜伏期及其临床表现特点,结合起来进行一次验证性的分析,从而对引起中毒的病因物质得出个初步判断。例如:原因食品是冰激凌,中毒原因是被患有化脓性皮肤病的制售人员污染了冰激凌,患者发病的潜伏期是在1~10小时,大多发病在3小时之内,其临床表现又具有起病急、病势猛、恢复快、吐比泻重、发冷不烧,烧也不高(但有时也可使少数患者出现高热)的特点。那么这起食物中毒即可初步认为是细菌性的中毒,并可进一步推断很可能是金黄色葡萄球菌肠毒素所致。然后待实验室的最终实验结果报告之后,再作最终确定。

(四)检查治疗方案 食物中毒的类别确定之后,对开始实行的急救治疗方案要再进行检查。如果方案不符合这起食物中毒的初步诊断,还应给予必要的补充和纠正,以利提高急救治疗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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