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咨询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计划生育技术手册》第385页(2565字)

一、婚姻咨询的范畴

从广义上讲,婚姻咨询涉及的面非常广泛。凡热恋中男、女青年所关心、所询问的有关婚姻问题,诸如人为什么要结婚?家庭的社会责任是什么?如何创建幸福美满的小家庭?如何搞好计划生育?……等等,均属于婚姻咨询范畴。这些问题,既有社会学内容又有医学内容。从狭义上讲,婚姻咨询就是婚前检查中的第三个方面,婚前保健指导,内容大致如下。

(1)婚前检查、婚姻保健的意义、内容及婚姻道德教育。

(2)影响结婚或生育的情况与疾病。

(3)哪些属于近亲,不能婚配。

(4)男、女生殖系统解剖、生理和受孕的基本知识。

(5)新婚夫妇性生活和性卫生知识。

(6)新婚避孕方法指导。

(7)受孕和优生知识以及早孕保健知识。

上述婚姻咨询的内容可参见本册其他有关章节及新婚性卫生、新婚计划生育指导。在本节中仅介绍近亲的范畴和影响婚育的情况与疾病。

二、近亲的范畴

所谓近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简称“血亲”。

血亲一般分为4等:

(1)一等亲血缘: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

(2)二等亲血缘:指祖孙或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3)三等亲血缘:指叔、伯、舅、姑、姨与侄、甥之间的关系。

(4)四等亲血缘:指堂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凡属上述范围通婚,就是近亲结婚。

确定双方是否属于近亲,只须与下表对照一下即可。询问者把自己放在表中的自己上,如果对方在表上,即为近亲;如果对方不在表上,即不属于近亲。

图11-2-1 近亲血缘示意图

以“自己”为中心,向上、向下、向父亲、向母亲各推三代。

三、影响结婚或生育的情况与疾病

1.劝阻结婚 如有下列情况,应劝阻结婚。

(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

(2)婚配双方均患有重度智力低下。

(3)婚配双方均患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

2.暂缓结婚 如有下列情况,应暂缓结婚,需治愈或身体情况好转、经医生同意后才能结婚。

(1)精神病发作期或未稳定2年以上。

(2)性传播疾病、麻风病未治愈前。

(3)各种传染病规定隔离期,慢性病的活动期,心、肝、肾、脑等代偿功能不全时。

(4)能矫治的生殖器官畸形,如尿道下裂、先天性阴道闭锁等尚未手术矫治时。

3.禁止生育 如有下列情况,虽可结婚,但要禁止生育。

(1)一方患有严重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软骨发育不全、家族性多发性结肠息肉、成骨发育不全以及遗传性致盲眼病。

(2)双方患有相同的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如遗传性聋哑、苯丙酮尿症、肝豆状核变性等。

(3)一方患有下列3种多基因遗传病并属高发家系者,如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所谓高发家系是指除患者本人外,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有一人以上患同样疾病者。

(4)其他,如结节性硬化、遗传性痉挛共济失调、凡氏综合征等应在专科会诊后决定。

4.控制生育性别 下列情况,可以生育,但要控制生育的性别。

严重性连锁隐性遗传病,如血友病,只传男不传女。孕期拟行产前诊断确定性别,如为男性,要行人工流产;如为女性,可以继续妊娠。但如能行基因诊断,确诊所怀男胎不是该遗传病者,则能继续妊娠。

5.尽量劝阻结婚或生育 下列情况,虽不是规定劝阻范围,但应尽量劝阻结婚或生育。

(1)生殖器官严重缺陷而又无法矫治,不能进行性生活者,如无阴茎、无睾丸等,拟劝阻结婚。

(2)患有威胁生命的严重疾病患者,如无法治愈的恶性肿瘤、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肝硬化腹水等,拟劝阻结婚。

(3)双方家系中三代内患有相同的隐性遗传病,后代患同样遗传病的可能性极大,拟劝阻结婚。

(4)一些足以直接影响子女健康的遗传病患者,拟劝阻生育。

(5)其他:结婚或生育足以使双方病情加重、恶化的情况,拟劝阻结婚或劝阻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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