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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组织法

书籍:世界史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浙江人民出版社《世界史手册》第714页(227字)

美国关于菲律宾殖民管理的立法。1902年7月由美国国会通过。决定任命两名菲律宾人为常驻美国国会的代表,但无表决权;一俟条件具备,即选举产生菲律宾议会;以菲律宾委员会为上院,菲律宾议会为下院;美国总督拥有立法的否决权,美国国会有权修改和废除在菲律宾通过的法律;菲律宾最高法院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菲律宾委员会于1899年由美国总统任命的美国人组成,1901年改为美菲混合机构。菲律宾议会于1907年选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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