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历史、地理 华龄出版社《文物工作实用手册》第233页(7765字)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确保文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提高文物工程质量,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物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文物建筑、传统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工程,均应按照本规定实施质量监督管理。其范围包括:

一、文物工程

凡经各级政府宣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家级、市级、区(县)级文物保护项目以及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

二、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及四合院建筑工程为保持古都风貌而经市政府宣布为历史文化保护街区及四合院、平房保护区建筑物的维修、改建、翻建工程:

三、传统建筑工程

虽未经各级政府宣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其建筑类型属于传统建筑范围,并具有古建筑特点的木结构和琉璃瓦大屋顶建筑的修缮、改建、复建工程;

四、仿古建筑工程

五、为文物建筑、古建筑等工程提供的传统建筑材料及砖瓦厂生产和加工的产品的进场抽检。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文物工程监督站(以下简称文物工程监督站)具体负责全市文物工程、仿古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文物工程监督站应当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北京市文物局审批开工的工程以及由市建委审批并由市监督总站分配给文物工程监督站监督的建筑工程,均应在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监督管理费。办理工程监督注册程序如下:

一、由市文物局审批开工的工程,应在文物工程监督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建设单位应持有《文物建筑修缮工程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文物主管部门关于工程的审批立项文件;

2.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4.工程设计图纸、文件、现状实测图纸(无设计要求的需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施工方案)及施工图或施工方案审查批准书;

5.实行监理的工程应持有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工程监理合同书》(副本)以及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专业监理人员明细表;

6.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副本);

7.设计、施工概(预)算书;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9.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法人委托书、资格证、各类专业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保证工程质量的主要措施;

10.施工组织设计;

11.现状照片及有关录像。

以上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合法的印章。

二、由市建委审批开工的工程,应在市质量监督总站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由文物工程监督站办理具体监督业务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具体监督业务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3.工程设计图纸、文件;

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和《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5.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

6.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副本);

7.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8.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9.设计、施工概(预)算书;

10.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证书及企业法人委托书;

11.项目经理部各专业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

以上资质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合法的印章。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文物局审批开工的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应在文物工程监督站领取《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及《施工现场施工单位资格审查登记表》,分别由各方填写并加盖公章后,统一交文物工程监督站注册部门核查并办理监督注册手续。

四、文物工程监督站在《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内加盖监督业务专用章。

第六条 文物工程监督站实行站长负责制,质量监督工作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制。

第七条 文物工程监督站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为依据,重点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和工程建设参建各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的安全及装饰装修、地面铺墁、屋面和油饰彩画的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抽查和测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按有关规定出具《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文物工程)》。凡是北京市文物局审批开工的文物保护项目由文物工程监督站备案室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由市建委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北京市建委有关备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基本要求:

一、文物工程监督站设立工程质量监督室(以下简称监督室),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二、文物工程监督站站长向监督室下达《工程质量监督任务通知书》,并提出具体监督工作要求。监督室负责人指定相应的监督工程师组成监督小组,具体承担工程监督任务。

三、质量监督工程师应当熟悉工程建设项目各方的质量管理情况、设计图纸及有关文件,依据承监工程的特点、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和各参建单位的专业技术与管理水平;编制监督计划,确定重点监督内容和抽查、测试项目,并填写《工程质量监督联系单》。

四、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应按监督计划规定的项目进行抽查,并认真填写《工程质量监督抽查记录表》,对检查提出的问题要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并将责任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存入监督档案。

五、监督工作中如发现违法、违章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有对危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以及对文物建筑保护不利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隐患、工程质量低劣及对文物造成破坏的,监督人员有权依据有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停工,并随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对需要处罚的,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处罚。

六、按监督工程项目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及时收集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与测试资料,按时整理归档,及时输入计算机。

第九条 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的监督

1.工程项目审批手续齐全,无肢解工程及违法发包的行为。

2.监督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并执行文物建筑修缮程序和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要求:

(1)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2)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质量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3)统筹工程参建各方的管理体系;不干扰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正常工作;

(4)无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5)无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

(6)装修工程要有设计方案,不得随意变动结构。

3.依法组织参建各方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二、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监理单位及承包的监理业务范围符合规定要求。

2.所监理工程项目有完整、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

3.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责任制落实。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具有相应的资格。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5.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理。

6.按照监理规划应进行的质量行为:

(1)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

(2)配合建设单位组织隐蔽工程、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和竣工工程验收,验收程序合法;

(3)严格执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

(4)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验收样板工程质量;

(5)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6)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执行例会制度等。

7.无非法指定材料和设备的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

8.审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质检员、材料员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9.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情况和发生质量事故,及时配合调查处理。

三、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及承包工程的范围符合规定要求。

2.按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管理,有完整齐全的施工手续及合同。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负责人和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备齐全,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责任落实。

4.质量检查员、工长、专业管理人员配备应合理,并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

5.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应进行的质量行为:

(1)认真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及参加图纸洽商变更;

(2)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3)对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进行现场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做好分项工程、隐检项目验收记录,记录及时、真实、齐全;

(5)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6)认真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做到真实、完整、齐全。

6.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如实上报。

7.无转包和非法分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8.按规定对现场试验站、搅拌站进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一、抽查项目

1.抽查参建各方对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的情况,手续应齐全完善,数据真实准确。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对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3.按规定对结构工程的关键部位、重要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4.对原材料、构配件、半成品及设备进行抽查。

5.查看现场分项工程的操作工艺,确保施工质量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

6.查阅技术质量保证资料。

二、核查项目

1.核查参建各方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地面铺墁、屋面及油饰彩画工程检查验收及执行标准情况,手续应齐全、完善,数据应真实、准确、有效。

2.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基础上,核查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地面铺墁、屋面及油饰彩画工程整体观感质量,并对结构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按规定对基础与结构进行抽样测试,抽查和测试结果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依据。

3.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基础、结构的抽测项目,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基础与结构抽样测试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一、工程完工并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5日前,应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三、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工程实体质量、竣工资料、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监督实施。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文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室应在5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室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文物工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文物工程)》应由负责该项自的质量监督工程师签字。

五、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文物工程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文物工程监督站备案管理室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文物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 文物工程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应认真遵守本规定的各项条款,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工作、弄虚作假、敷衍了事者不得再从事监督工作。

文物工程监督站的监督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认真履行质量监督职责。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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