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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的处置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内审操作手册》第168页(671字)

(1)审计组现场工作结束后,应综合现场审计和经落实后的被审计单位自查情况,及时形成“内审初步意见”,当面向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反馈,事实确认后,应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签字认定,逾期不签署意见的,应视为同意。然后,据此向派出行领导提出内审检查报告。

(2)内审部门审定内审检查报告后,报送派出行行长;重大事项应当向派出行党委专题汇报。

(3)内审检查报告经派出行行长审签后,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做出“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内审意见书”,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内审意见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被审计单位对“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若有异议,或对内审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在接到该文后的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行内审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行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内审复议事项。复议期间,“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4)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单位;必要时,内审部门可就问题的整改情况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

(5)“内审结论和处理决定”、“内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后的规定时间内,内审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内审结论或意见的被采纳情况,监督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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