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42页(4145字)

增值税的税率,分为三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零税率0%。税率的适用范围是:

一、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

适用于除依法适用13%和0%的货物以外的其他货物,以及修理修配劳务。

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的低税率13%的适用范围

(一)农业产品,包括粮食(含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经简单加工的生食品,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分局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蔬菜、烟叶、茶叶、园艺植物、药用植物、油料植物、纤维植物、糖料植物、林业产品、其他植物、水产品、畜牧产品、动物皮张、动物毛绒和其他动物组织等。

(二)食用植物油,包括以食用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还包括棕榈油、棉籽油。

(三)暖气、热水,包括利用工业余热生产、回收的暖气、热气和热水。

(四)冷气。

(五)煤气,包括焦炉煤气、发生炉煤气和液化煤气。

(六)石油液化气。

(七)天然气,包括气田天然气、油田天然气、煤矿天然气和其他天然气。

(八)沼气,包括天然沼气和人工生产的沼气。

(九)居民用煤炭制品。

(十)图书、报纸、杂志(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十一)饲料,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但不包括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养添加剂。糠麸、油渣(饼)、酒精、糖渣、骨粉和粉按饲料适用税率征税。

(十二)化肥,包括化学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微量元素肥和其他肥。

(十三)农药,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

(十四)农膜。

(十五)农机(不包括农机零部件),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但不包括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业运输机械(包括人力车、畜力车和拖拉机挂车,但不包括三轮运货车和农用汽车)、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不包括机动渔船)、林业机械(不包括森林砍伐机械和集材机械)、小农具以及农用水泵和农用柴油机。

饲料、农机、农膜和化肥、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国家规定的若干种化肥、农药暂免征税。

(十六)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十七)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十八)煤炭(出口煤炭应按征税率13%的40%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三、增值税的零税率

适用于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除出口的计划外原油、柴油、援外出口货物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以外,包括天然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

四、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度。

五、征收率及其使用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率一般为6%;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4%;而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执行);从1998年12月3日起,出口煤炭按征税率13%的40%(=5·2%)作为征收率计算税款,开具专用缴款书缴库。

增值税征收率6%的适用范围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可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既销售自产电力,又转售大电网电力的,只能选择一种征税办法就其全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即,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征收率全额计税,也可以选择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办法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四)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五)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六)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七)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

(九)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软件企业自行开发或生产的产品选择按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除在一个公历年度内不得变更外,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也不得抵扣,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执行时间从1999年7月1日起。

1.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地域范围包括其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

2.对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着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4.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和核算不清,应按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于免税范围的,经过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十二)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依税法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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