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开发增值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11页(3385字)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中指出: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其税率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国务院作出了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规定: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一、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问题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增值税,以该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扣除了石油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产量作为计税依据。

(二)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其增值税暂按合作油(气)田每次用于销售的总量计算征税。计征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

合作油(气)田应缴纳的增值税原油(天然气)实物=合作油(气)田用于合作各方分配的原油(天然气)总产量×5%

(三)增值税的原油、天然气实物,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原油、灭然气销售的定价方法,应事先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销售增值税油(气)实物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是指增值税油(气)实物在销售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商检费(包括由卖方负担的商检人员的交通费)和销售机构管理费。允许扣除的销售机构管理费,应是符合现行财务制度实际发生并与销售增值税油(气)实际有关的机构管理费,如在实际操作中确实难以划分,也可以按销售收入比例扣除。计税公式如下:

可扣除的销售机构管理费=油(气)销售机构管理费×(应纳增值税油(气)-总收入)×5%

总收入是指油(气)销售机构取得的全部油(气)销售收入及本机构取得的其他各种收入的总和。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费用扣除项目的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次纳税,每次销售款划入销售方银行账户之日(最迟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最后一日)起5日内申报纳税(如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按规定顺延)。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合作油(气)田销售的原油、天然气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选择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六)增值税的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同时附送本次原油、天然气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销售去向等明细资料。并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田的产量、存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七)合作油(气)田销售原油、天然气时,应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填开方法是:“价税合计栏”按含税销售额填写;“税额栏”按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5%计算出的税额填写;“金额栏”按价税合计数额减去税额后的余额填写;“数量栏”按销售总量填写;“单价栏”按实际销售单价填写;“税率栏”不填。“税额栏”中所列税额为购买方的增值税进项扣除额。

(八)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二、合作开采石油(气)资源出口物资的税收政策

合作开采石油(气)资源的外国合作者,按石油合同的规定所分得的石油,应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在装运出口时不予退税。

三、合作开采石油(气)资源进口物资的税收政策

(一)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1.凡在我国海洋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见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2.外国合作者为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3.上述所指的海洋为:我国内海、领海、大陆架以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包括浅海滩涂)。在此一范围的油田和勘探开发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该政策的执行时间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4.符合上述1和3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

(二)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

1.凡在我国特定地区内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的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机器、设备备件和材料(具体物资见清单),依照本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国务院规定不得减免税的进口商品,不在上述免税范围之列。

2.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项目的外国合作者,为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而暂时进口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机器和其他工程器材、进口时暂予保税,复运出境时予以免税核销。

3.上述所指特定地区为:我国领土内的沙漠、戈壁荒漠地区(有名单)和中外合作开采经国家批准的陆上石油、天然气中标区块。在该条件下的油田、勘探开发项目和中标区块,项目主管部门应每年汇总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审核认定。

4.由上述1和3条所列的免税进口物资,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质矿产部分别统一开列年度进口设备清单送海关总署审核;海关总署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批准文件,进口单位所在地海关按批准文件办理减免税手续。

该政策的执行时间亦为1996年4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

四、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计算缴纳方法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油气田企业,由石油管理局汇集所属单位的进项税额、计算出销项税额,并据以计算应缴增值税税额后,按照各油气田产量比例进行分配,然后由各油气田按所分配的应纳税额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油气田企业,其增值税的计算缴纳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财政厅(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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