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消费税的免税与退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146页(1031字)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指国家限制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以外,免征消费税。

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出口

纳税人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经税务机关确定后,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如果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在进口时免予征税的,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购进应税消费品出口

出口企业直接从生产企业收购消费税应税货物用于出口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征税时开具《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税票”)。专用税票经税务、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由生产企业转交出口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据以退还消费税。出口企业将收购的已征收消费税的货物销售给其他企业出口的,可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专用税票上盖章或者开具专用税票分割单交其他企业据以申请退税。专用税票实行一批销货开具一份专用税票的办法。如销售的出口货物批量大、交货时间长,也可按照经营出口货物企业的要求分批开具专用税票。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出专用税票中所列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和销售额应与实际销货一致。

申请退还消费税的企业在其货物出口后,应提供专用税票或分割单、出口报关单和收购发票等退税凭证。企业申请退税时,不能提供专用税票及分割单,或提供税务、国库(经收处)印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专用税票及分割单,税务机关不予退还出口货物的消费税。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在进口时免予征税的,报关出口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三、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问题的税务处理

1.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出口按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可不计算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国内出口企业或委托国内出口企业代理出口,应视同内销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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