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区使用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643页(3460字)

一、矿区使用费的缴纳人

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后,对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仍按原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不缴纳资源税。因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海域内依法从事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均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

上述几个用语的含义是:

(一)原油。指在自然状态下的固态和液态烃,也包括从天然气中提取的除甲烷(CH4)以外的任何液态烃。

(二)天然气。指在自然状态下的非伴生天然气及伴生天然气。

1.非伴生天然气。指从气藏中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湿气、干气,以及从湿气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2.伴生天然气。指从油藏中与原油同时采出的所有气态烃,包括从中提取液态烃后的剩余气体。

(三)年度原油总产量。指合同区内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原油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油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总量。

(四)年度天然气总产量。指合同区每一个油、气田在每一日历年度内生产的天然气量,扣除石油作业用气和损耗量之后的天然气总量。

地质矿产部关于确认在中国海域开采海洋石油资源不重复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问题。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属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适用范围例外规定的有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的涉及开采石油资源的两个行政法规,即《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凡属上述两个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的采矿权人(即上述矿区使用费的缴纳人),应按这两个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矿区使用费。凡不属于上述两个行政法规调整范围的其他开采石油资源的采矿权人,均应依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二、矿区使用费的费率

矿区使用费按照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原油或者天然气总产量计征,海洋和陆上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费率如下:

(一)海洋油、气田:

1.原油:

表16-1 海洋油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

2.天然气:

表16-2 海洋天然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

(二)陆上油、气田:

1.位于青海、西藏、新疆三省、区及浅海地区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适用以下矿区使用费费率:

(1)原油:

表16-3 陆上油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

(2)天然气:

表16-4 陆上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

2.位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外合作油、气田适用

以下矿区使用费费率:

(1)原油:

表16-5 陆上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

(2)天然气:

表16-6 陆上气田矿区使用费费率表

三、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申报缴纳矿区使用费的有关问题

(一)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缴纳矿区使用费,以每一油(气)田每一公历年度生产的油(气)量扣除合作油(气)田作业用油(气)量和损耗量之后的原油、天然气总产量为计费依据。

(二)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计算,分期或分次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月预缴.于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船只运输原油、天然气的,按次预缴.于每次销售实现后5日内申报缴纳。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考虑到矿区使用费是以实物缴纳,因此,年终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统一在该油(气)田下一年度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或应缴的矿区使用费中补缴或抵扣。如汇算清缴后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因该油(气)田终止作业或年度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等原因,无法在下一年度用实物补退,则应补退的矿区使用费按该油(气)田最后一个月(次)销售原油(气)价格计算,以人民币金额补退。

(三)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按年度计划总产量计算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年初开始预缴;年度计划总产量未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20%的,从油(气)田累计产量超过矿区使用费免征数量开始预缴。

(四)鉴于目前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实行统一销售,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暂按油(气)田每期(次)的销售总量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1.年初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2.累计产量超过免征数量开始预缴的矿区使用费计算公式:

本期(次)应预缴的矿区使用费数量=超过免征数量的本期(次)原油(气)销售数量×适用费率

预缴的矿区使用费原油、天然气实物暂随同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一起销售,并按实际销售额扣除其本身所发生的实际销售费用后入库。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合作油(气)田的矿区使用费由作业者负责代扣,申报缴纳事宜由参与合作的中国石油公司负责办理。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如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矿区使用费预缴申报表和矿区使用费年度申报表,缴纳矿区使用费。逾期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矿区使用费的1‰的滞纳金。

(六)凡已进入商业性生产的油(气)田,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油(气)田的年度计划产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作油(气)田的产量、分配量、销售量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所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上述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入民币5000元以下的罚款,隐匿产量的,除追缴应缴未缴的矿区使用费外,可酌情处以应补缴矿区使用费5倍以下的罚款。

(七)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矿区使用费的申报缴纳办法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的矿区使用费,按规定的预算级次,分别由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具体管户认定,由合作油(气)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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