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经济管理出版社《中国涉外税务手册》第591页(3589字)

一、按期申报

1.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2.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4.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5.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二、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纳税申报审核评税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该办法所称之审核评税,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日常掌握的各种税收征管资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纳税人一个纳税期内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理性进行综合评定。通过对纳税资料的审核、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

(二)审核评税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的申报纳税情况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应逐一进行审核评税,做出审核评税结论,但预缴的情况除外。

(三)审核评税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各项申报资料是否完整、齐全,申报数字与纳税数字是否一致。

2.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上的项目、数字填写是否完整;适用的税目、税率及各项数字计算是否准确;主表、附表及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纳税申报附属资料,如发票、抵扣凭证、报批手续等是否真实、准确、合法。

3.纳税申报数与会计报表数之间的差异及原因,收入、费用、利润及其他有关项目的调整是否符合税收法规规定。

4.会计师查账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在纳税申报表中做了正确反映或说明。

5.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期申报情况有无较大差异,能否合理解释。

6.纳税申报情况与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有无较大出人,能否合理解释。

7.纳税申报表上的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8.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审核评税的其他内容。

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的审核依上述有关内容进行。

(四)审核评税统一在纳税人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进行,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按月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审核评税确有困难的,也可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审核评税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延期申报的,审核评税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审核评税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

(五)审核评税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及附属资料、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师查账报告,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附属资料,以及税务机关日常掌握的各种资料。

(六)审核评税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即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评析:根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各种纳税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纳税人情况,对纳税人申报内容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分析、比较,运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初步确定纳税人申报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中存在的问题或疑点。

核实: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核实。需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核实的,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做出解释、说明,也可要求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或佐证材料。

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口头解释和说明应有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签字的书面记录。

认定:根据核实情况,对评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疑点,逐一进行认定,并填制《审核评税结论》。

处理:根据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由分局长签发税务处理通知书。

对审核评税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实地检查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并填制《审核评税问题移送单》。

(七)审核评税是税收征管流程中的必要组成部分。各级涉外税务征收机关,应在征管部门相应设置审核评税部位,并由业务熟悉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审核评税的场所应只限于税务机关内部,评税人员一般不得到纳税人所在地进行实地稽查和调取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料及账簿凭证。

(八)审核评税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各税种的具体审核评税内容,由各地根据该办法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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