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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受理非法原始凭证或者对违法收支不依法报告的行为及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50页(2806字)

一、会计人员受理非法原始凭证或者对违法收支不依法报告的行为

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会计机构,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执行各项会计工作。同时,为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完成会计工作任务,国务院于1987年9月12日颁发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对会计人员的职责的权限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如实反映情况

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和经营成果(或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期上报。还必须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等档案资料。

(二)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纪律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切实做好各项会计工作,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纪律。

(三)参与经营管理,讲求经济效益

会计人员要按照经济责任制的原则,分解各项指标,归口落实管理责任,要深入车间、部门了解生产经营或予算执行的实际情况,挖掘增产节约(或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问题,运用各种手段,对本单位的经济效益进行予测,并参与经营决策。

会计人员要履行以上职责,必须要有一定的权限,根据规定,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主要为:

1.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2.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等工作,并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提出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效益方面的问题和意见。

3.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会计人员具有一定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也承担一定的责任,我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客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条规定,会计人员在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2)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3)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二、会计人员受理非法的原始凭证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依法报告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的会计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依照《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追究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构成玩忽职守罪的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主体应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会计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能直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要依照刑法规定的类推适用的程序办理。二是玩忽职守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司法解释,导致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的,庆认定为重大损失。

会计人员以受理非法的原始凭证为手段贪污、受贿,因此而对违法的收支不依法报告的,应当依法按贪污罪、受贿罪论处。法律对贪污罪、受贿罪规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

三、会计人员受理非法原始凭证或者违法收支不依法报告的案例

【案例一】某调查组在调查一旅游局长腐化堕落事实的同时,发现其存在经济上的违纪事件。如在他批准报销的单据中,其中一部分是指使他人购买、索要、虚列支出等手段伪造开支单据13张,累计金额86000元。例如有5张修车发票,报销额为38148.75元,实为购灯泡5元、充气2元,其余利用空白发票报销;在广州以每张3元的价格得发票报销26953元。会计人员明知这些单据不符合规定,予以报销。并从中得好处费2000元。调查组在了解这些情况外,除责令会计人员退回所得赔款外,并建议该单位对其进行处理。

【案例二】1993年5月,某合资急需一批外汇额度,他们通过关系找到××运输总公司,该公司领导以建立业务基金和“年底为职工谋福利”为由,提出要求,将200万美元的外汇额度,以1比5.7元人民币的比价转让给该合资企业,但双方协议书只写1比5.1人民币。××运输总公司会计受理该业务并将这109万元直接记入帐外帐中,为职工谋福利。1994年1月税务人员在审查该合资企业时发现,其发生的汇兑损失109万元很有问题,经再三询问才了解事情真象,并对××运输总公司的帐务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已作为将其中100万奖金发给职工,每人2万。税务部门除限期其上缴所偷税款外,并对会计人员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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