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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62页(4201字)

行政复议作为一项与行政诉讼相衔接的用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早在50年代初就有开端。1950年11月15日公布的《财经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规定:“被检查的部门,对检查机构之措施,认为不当时,得具备理由,向其上级检查机构,申请复核处理”(第六条)。这里虽未采用“复议”两字,但从实质上看,这种“复核”就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不服从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依法向一定的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请重新处理:该机构据此对原处理重新审议并依法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裁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调解、行政裁判、行政促裁。它有以下六个特征:

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当代的行政机关享有处理各种纠纷的“准司法”职能。社会纠纷种类繁杂,但根本的有两类,即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只有通过行政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才有可能是行政复议,而行政机关处理民事争议的活动不可能是行政复议(有可能是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

2.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为前提。本特征包含了三个涵义:一是行政机关已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如果行政机关未作处理或处理决定尚未作出,当事人就不能而且也无法提请复议;二是当事人对已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否则,行政争议就不会发生;三是当事人是对行政处理行为不服,而不是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换句说,只有行政处理行为才适用于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由有服行政处理的当事人提起。这一特征表明:首先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行为”而不是“依职权行为。”因此,如果被处理的一方当事人不依法提请复议,复议机构不作主动复议。假如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而被处理的一方当事人又没有申请复议,那么,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行政监督程序纠正下级的程序和手段。这正是行政复议同行政监督的区别之处。其次,行政复议只由被处理一方提起,而不能由处理一方提起。因为后者有单方的、强制性的行政处理权,无须借助复议手段来体现自己的意志。

4.行政复议一般由原处理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进行。这一特征首先揭示了复议机关的法律属性,即行政复议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权力机关,而是国家行政机关。其次表明了复议机构与原处理机关之间的关系。从我国复议立法和执法活动看来,行政复议机构基本是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虽然有的复议机构不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而是同属于原机关的另一个机构,但这种复议机构往往由所属机关的行政首长兼任负责人,显示了它的权威性。显然,行政复议机关与原处理机关之间均有隶属关系,后者必须服从前者。行政复议的这一特征,决定了行政诉讼的一个相应的特征,即行政诉讼只能由不服从行政处理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行政机关概做“被告”。

5.行政复议一般以书面审理为形式,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程序和形式有它的特殊性。它既不象行政诉讼那样有极严格的程序,也不象行政仲裁那样有比较正式的形式。行政复议案不作公开审理,无须双方当事人到场辩论,只作书面审查并作出裁决。此外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诉机关不作调解,更不以调解结案。

6.不服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衔接。这一特征并不是说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凡不服复议裁决者,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了。实际上,目前不服复议不能起诉到法院(如审计行政复议)的提起行政诉讼但不以行政复议为前置的情况(如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还相当可观。但它表明,行政复议只与行政诉讼而不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即不服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而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

二、行政复议的种类、程序和效力

(一)行政复议的种类

1.按复议的具体对象划分,行政复议主要有人事行政复议、公安行政复议、交通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工商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商标行政复议、专利行政复议等等。

2.按复议机关划分,行政复议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原处理机关复议。1957年《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的人事处分复议便是一例;二是申请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这种复议在我国最为普通,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就是如此,三是申请原处理机关内的专门复议机构复议,如专利行政复议。

3.按复议次数化分,行政复议有二类:一类叫“一轮复议”,其特点在于只复议一次,一次复议后不能申请再复议,治安处罚复议便是如此;另一类称“二轮复议”,它的特点被处罚人不服第一次复议裁决后,可以申请再复议。这类复议在我国也为数不少,如1983年《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1985年《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等所规定的复议,均属此类。

4.以申请人是否可以选择处理机关为标准,行政复议又可以分为选择复议和必经复议。选择复议的特点在于,申请人可以在法定的几个处理机关之间选择。一是在两个行政复议机关之间自由选择。如在海关复议中,当事人既可申请原海关也可申请上级海关复议;二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的自由选择,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入境管理法》所规定的复议就属这种情况。必经复议(也称非选择复议)的特点在于,相对人只能申请一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既不能在复议机关之间自由选择,也不能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选择。治安处罚复议便是一例。

5.以复议裁决的效力为标准,行政复议可以分为终局和非终局复议。终局复议一经作出便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既不能申请再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终局复议还可以分为一轮局复议和二轮终局复议。非终局复议是指,复议裁决作出后,非即生效,当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请再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效力

行政复议程序是由提起、受理、审理和裁决四个依次衔接的阶段组成。

由于行政复议是一种依次衔接的行为,不服从行政处理的一方当事人提请复议便成了整个行政复议程序中不可超越的起点,是指不服从行政处理决定的意思表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行政复议被提起后,复议机关并非一概受理,它需根据受理条件对复议申请作审理前的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条件如下:

1.提请复议者必须具备复议申请人的资格。

2.已经到了复议申请的时间而又没超越申请时限。一般的复议申请自收到行政处理通知后即可提起,但在法律明文规定申请人必须在履行了处理决定后方能申请复议的条件下,申请人只有在履行决定后才能提起复议。同时,申请人提起复议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复议申请必须有明确的理由和请求。申请复议理由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认为处理决定违法;二是认为处理决定不当。基于前一种理由,申请人可以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基于后一种理由,可以请求改变原处理决定。

4.该复议案属于本复议机关管辖。复议机关对复议案的管辖,不同于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它只是两种类型:即隶属管辖和特种管辖。隶属管辖以行政隶属关系作为复议案受理的基础。对于这类复议案,复议机关应该审查复议申请人所属的处理机关与本机关之间的关系。如果它们之间没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该案不能受理。特种管辖不以行政隶属关系作为复议管辖的基础,而是根据法律所特设的范围来受理案件。如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商标复议案,专利复审委员会管辖专利复议案。对于这类案件,复议机关的任务是审查该案是否属于本专门复议机构的特管范围。

行政复议依法受理后,复议程序便进入到审理阶段。审理是行政复议中实质性的一环,它通过对复议案的全面审查为裁决作好准备。如果说初步审查是为了解决是否受理的问题,那么,审理则旨在解决作何种裁决的问题。在审理阶段,复议机关主要做两项工作:一是对事实问题调查核实。复议机关一方面应该调查核实复议申请人所声称的事实是否存在,另一方面也应该调查核实处理机关所赖以做处理的事实是否真实。二是对法律问题进行复查,即分析处理决定所适用的法律有无错误。

作出复议裁决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最后一个阶段。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的全面审查,最终须依法作出裁决。裁决结果有三种:即维持、变更和撤销。如果原处理机关所赖以作出处理的事实是真实存在,清楚,处理决定合法、适当,就适用维持裁决。复议裁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处理所基于的事实成立但有出入,或者处理决定有所不当,就适用作出变更裁决。复议裁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后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复议裁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复议裁决一经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复议申请人或原行政处理机关)具有同等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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