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60页(2617字)
一、行政争议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争议。亦称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有的有关行政法权利和义务的争议。行政争议有下列特点:
1.在行政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这一特点同行政关系的特点是相同的。道理很简单,行政争议本身就是一种行政关系。
2.行政争议发生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与行政管理无关的争议,即使一方当事人是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属行政争议。如国家公务员的家庭纠纷,因与职务无关而不属行政纠纷。
3.行政争议的内容必须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或义务。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并非全是行政争议,只有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权利或义务的争执才属行政争议。现实中,有时其他争议与行政争议交织在一起,注意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在行政争议以外的各种争议中,最易同行政争议相混淆的,还是民事争议。民事争议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民事争议不同于行政争议,主要区别如下:
(1)争议主体不同。在行政争议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在民事争议中不出现行政机关,即便有行政机关,也是作为机关法人出现的;在民事争议中,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或管辖关系,行政争议则相反。
(2)争议场合不同。行政争议发生在国家行政管理过程中,而民事争议一般不发生在行政管理场合。
(3)争议内容不同。行政争议的内容涉及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当事人对行政职权及职权行使上的异议;而民事争议的内容只涉及民事权利或义务,与行政职权不发生直接的联系。
二、行政争议的种类和原因
(一)行政争议的种类很多,一般有以下几种划分方法
1.依据行政争议主体的不同,行政争议可以分为:
(1)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如行政机关的权限争议。
(2)行政机关同其他行政法主体之间的争议。这种争议数量最多,也最典型,往往表现为公民和法人等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如公民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引起的争执,企业不服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而造成的纠纷。
2.以争议所涉及的范围为标准,行政争议可分为内部行政争议和外部行政争议。上述第一类型的争议属于内部争议,第二类型的争议属外部行政争议。在我国,对于内部和外部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和方法是有区别的。
3.根据争议内容的不同,行政争议还可以划分为权限争议、赔偿争议和不服处理争议,权限争议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之间在职权范围上的争执。它有积极争议和消极争议之分,前者表现为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某事有权管辖,后者则相反。赔偿争议指行政赔偿争议,它发生在行政机关,同其他行政法主体之间。不服处理争议指公民和法人等不服行政主体的处理决定所引起的行政争议,这种争议最为普遍。
(二)行政争议的原因
行政争议作为一种客观的行政法现象,一般有下列原因造成:
1.行政机关的行为内容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公民和法人等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造成侵权后,又不主动承担补救责任。
2.公务员行为方式不妥。行政处理行为的内容虽然合法适当,但由于具体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方式、态度不适,从而引起纠纷,也时有发生。
3.行政权限划分不清。
4.公民和法人不遵守行政法,或不了解行政法规范,因而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理解、不服从。
以上都是引起行政争议的重要原因。研究引起争议的这些原因,有助于“对症下药”,最终解决争议。
三、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和方法
发现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世界各国在处理行政争议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各自的处理系统,而且各有千秋。归纳起来,解决行政争议的途径有两条:一条是行政途径,另一条普通途径。前者以行政机关主持解决为特征,后者则以司法机关主持处理为特征。在行政途径中,主要有三种处理争议的方法:
1.行政调解方法,这种方法主要盛行在中国,而且更多的用来解决民事争议。当它用来解决行政争议时,一般只适用行政赔偿争议。
2.行政复议方法。这种方法在大陆法系国家比较普遍,如日本的“行政不服审查”制度。我国自50年代就有了行政复议制度,1979年以来发展较快。当然,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行政裁判方法。这种方法起源于英美的行政裁判所制度,它以由地位独立的行政裁判机构以“中间人”身份解决行政纠纷为特征,这些行政复议虽然有区别。由于中国的行政仲裁目前只限于民事争议,因而,作为一种正式法律制度的行政裁判尚未建立。
另外,通过普通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即采用司法裁判方法,由法官以裁判手段处理纠纷也是相当普通的。在英美法系国家,这种方法与普通法院的建立同样古老。我国自1986年在人民法院内设行政审判庭后,行政诉讼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