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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履行职责和检举揭发不法行为打击报复的行为及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52页(2050字)

我国《会计人员职责条例》规定: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如果有人对会计人员坚持原则,反映情况进行刁难、阻挠或打击报复,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还要给予一定的制裁。

为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我国《会计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单位领导人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执行本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并相应明确规定了单位领导人、其他人员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会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依法履行职责和检举揭发不法行为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国家行政机关的单位领导人、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在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政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尚未构成犯罪的,应该视其具体情节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对会计人员因受打击报复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规定》对打击报复人员处以适当经济处罚。对单位领导人的行政处分由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决定,对其他人员的行政处分由本单位决定。

2.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单位领导人及其他人员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单位领导人利用职务,滥用职权,对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严厉处分。

(二)刑事责任

单位领导人或者其他人员对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所采取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滥用职权,对批评、控告自己的会计人员实行报复陷害;二是以侮辱和诽谤的手段对批评告发自己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1.单位领导人、其他人员利用职权,对批评、控告自己的会计人员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驻,对被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处2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报复陷害罪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三项(1)报复陷害行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表现为滥用职权,而且是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执行,即致使会计人员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手段恶劣的;致使会计人员精神失常或者自杀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2)主观上为直接故意。对会计人员进行报复,以泄私愤实施报复陷害的直接犯罪目的。(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任何其他人员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不能构成报复陷害罪。

2.以侮辱、诽谤的手段对批评、告发自己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的条件是:侮辱、诽谤的行为给会计人员的名誉和人格造成严重的危害。

侮辱罪、诽谤罪只有上诉的才能得以处理。会计人员受单位领导或者其他人员侮辱、诽谤后,如果忍气吞声,只能进一步助长这些人无法无天的气焰。因此,会计人员在其名誉、人格权利受到严重损害时,应当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要求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二、对依法履行职责和检举揭发不法行为打击报复的案例

例如,某公司一业务部门经理李某因办理违法收支被本单位会计员张某制止,李某因此对其怀恨在心,为报复张某,编造了张某与某单位刘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谣言,并四处传播,使张某名誉受到侵害,并因此导致张精神失常的严重后果。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犯罪的目的明确,致使会计人员的名誉、人格均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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