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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监督的意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会计师手册》第976页(3538字)

一、审计的监督职能

审计是一项具有独立性的经济监督活动,它由独立的专职机构或人员接受委托或授权,对被审单位有关经济资料的正确性、真实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监督、评价和鉴证的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或解除被审单位的受托经济责任。可见审计的最基本的职能是经济监督。

经济监督是指监查和督促被审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或其某一特定方面确在规定的范围以内,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行。综观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审计无不表现为经济监督的活动,履行经济监督的职能。

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两个基本特征,决定了审计监督比任何形式的经济监督在整个经济监督体系中所占的地位更重要,发挥的作用更大。

二、加强审计监督的重要性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党的十四大报告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也都明确提出,要加强审计部门工作,强化审计监督。这是完善国家经济监督制度,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须的。

(一)加强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良好的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并要求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共同遵守而建立起来的。这种良好的财政经济秩序,是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保障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所必需的。维护国家的财政经济秩序,要靠对财经法纪的自觉遵守,同时,也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督系统。通过国家审计监督,特别是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专案审计,揭露那些损失、浪费国家资财,隐瞒、截留、挪用应当上交的款项,化公为私、侵占国有财产等违反财经法纪,破坏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的行为,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二)加强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

加强廉政建设,反对腐败,是关系到党和国家命运、关系改革事业成败的大事,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从当前情况看,破坏廉政建设的一个突出表现,是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某些权力,肆意侵吞、挥霍国家资财,把人民血汗创造的财富、纳税人缴纳的钱款,装入自己的腰包,满足自己的私欲。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气愤。廉政建设搞不好,我们就会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就不稳固,国家财产的安全就缺乏可靠的保障。通过加强审计监督,揭露那些贪污、侵占国有财产,铺张浪费、大肆挥霍国家钱财的行为,揭露那些行贿受贿、搞权钱交易的行为,为依法追究少数腐败分子的法律责任提供证据,对促进廉政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三)加强审计监督,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监督、保障国家资金的依法合理使用,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审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审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财政收支和有关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真实”,是指有关的凭证、帐簿、报表、报告等反映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情况,必须是真实存在、符合客观实际的,不得有任何违反客观事实的增加、减少、隐瞒等虚假情况。

“合法”,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如各级预算内财政资金的支出必须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分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制度方面的规定。

“效益”,这里讲的效益,不是仅指经济效益,应当包括:(1)资金的使用效果,即有关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2)资金运用的效率,即资金合理利用程度;(3)用于经营的资金所产生的收益,即经济效益。有些资金的使用,如保障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经费,发展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的资金,国家财政的救灾支出等,并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对这些资金的使用效果如何,应当进行审计监督,向有关机关反馈信息。

四、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审计的原则

依法审计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其具体内容包括:审计监督的职责和权限,由法律、法规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活动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审计机关评价审计事项,揭露存在的问题,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审计原则是依法在审计监督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审计监督的法律依据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审计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包括:(1)宪法。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对审计机关的设置、审计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审计监督的基本原则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审计监督的最高法律依据。(2)审计法。审计法全面规定了审计监督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机关的权限、审计程序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是审计监督的基本法。(3)其他有关审计监督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即:国务院关于审计监督工作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审计监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审计署和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审计监督方面的行政规章。

2.其他法律、法规。

具体包括:(1)财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预算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各种税法、企业法、公司法、会计法、经济合同法等财经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地方人大、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财经方面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审计监督活动中,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应当遵守财经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2)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等。审计监督活动中,涉及审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问题,应当遵守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独立审计的原则

独立审计原则是宪法和审计法确定的审计监督的一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审计监督权是国家的一项经济监督权,由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工作是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进行;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立独立审计的原则,对于保障审计机关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揭露和处理问题,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十分必要的。

宪法确立了独立审计的原则,规定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确保这一原则的贯彻实施,审计法进一步对审计机关的组织、审计人员、审计经费等作了明确规定。审计法比照宪法规定的国务院设立的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的规定,在第八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受本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为了保护审计人员,审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并在第十五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及相应的制裁措施。为了保障审计机关的经费,审计法第十一条规定:“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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