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放国外同业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601页(5667字)

“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Due from foreign banks)包括存放国外和港澳同业款项(有的外汇银行称“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存款”),它是外汇银行在港澳及国外代理行开立办理现汇的往来帐户,属“资产”科目。凡某外汇银行在港澳及国外同业开立可自由兑换外汇的往来帐户,一切往来款项的收付都通过本科目核算。存入国外(包括港澳下同)银行款项记入本科目借方,支用款项记入本科目贷方,借方金额表示存放港澳及国外代理现汇款的结存数。

一、开立帐户

外汇银行可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外代理行开立可自由兑换的外汇帐户。一般是以当地货币作为记帐货币。如在伦敦的代理行,开立英镑帐户;在旧金山、纽约,开立美元帐户;在巴黎,开立法国法郎帐户;在日内瓦,苏黎士,开立瑞士法郎帐户等。这类帐户,反映我国外汇银行在国外该开户行(接受开户行)现汇的外汇资金的实际使用和存储情况。

外汇银行在国外代理行开户以前,要充分调查了解该代理行的资金信用、工作作风和效率、开户条件和有关利息、费用等。要择优(代理行)开户。同时,对业务范围、帐务代理等方面,双方应事前予以具体约定。开户时,应与开户行交换印鉴、密押等控制文件,并告知总行和有关分行名称、地点、帐号、电报挂号或电传号,以便联系和进行帐务处理。

二、核算形式

各外汇银行的“存放同业存款——存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或“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是分别由总行集中对外开户,各分支行共同使用,业务量大的分行,经总行同意,可开立与总行挂钩的分户帐。其核算形式有以下三种:

1.集中记帐

集中记帐,是指由总行集中借记或贷记“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即国内各分、支行,业务上直接与国外帐户行(即代理行,下同)往来,其帐务集中由总行记帐。当国内各分、支行发生收付款项时,直接通知国外帐户行。对方帐户行根据国内分、支行的通知办理收付款后,以借记通知书或贷记通知书,通知我国有关分、支行。当国内分、支行接到国外帐户行的通知书后,凭该通知书,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划转总行帐户;同时将帐户行的通知书作为转帐附件,随同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报单寄总行转帐。总行接到分、支行报单后,一面借记(或贷记)“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记一面贷记(或借记)“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帐户。大额收付款项用电划,一般用邮划。

[例1]中国银行长春分行收到纽约银行贷记报单US$60000,并说明委托纽约银行收款的长春粮油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货款已收讫。总行在纽约银行开有“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长春粮油进出口公司长春分行开有“活期存款”帐户,采用集中记帐形式。当日美元汇买价为830.90%,分行与总行的会计分录如下:

长春分行记:

借:存放联行款项——总行 US$60000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830.90%) US$60000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830.90%) ¥498540

贷:活期存款

总行记:

借: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纽约银行) US$60000

贷:联行存放款项——(长春分行) US$60000

2.分散记帐

分散记帐是指由各分、支行各以国外帐户行名义立户记帐,分散地直接记入“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凡业务量大的分行,经总行同意可采用分散记帐办法,以减少总、分行之间的帐务划拨。即分行接到国外帐户借记或贷记通知书后,即凭以转帐,直接借记或贷记“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同时贷记、借记有关帐户,不需要逐笔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总行“帐户划转总行。为了便于总行及时调拨和运用各分散记帐行的外汇资金,各个分散记帐行,应根据帐户收付情况,每日将余额扣除允许留用金额后的余额,用邮划或电划拨交总行或向总行领用。分行分散记帐的帐页副本,一般是每五天寄总行一次,业务量大的分散记帐行,可每日寄总行,以便总行汇总后与国外帐户行的对帐单核对。

[例2]北京分行收到纽约银行贷记报单US$60000,并说明委托纽约银行收款的北京化工进出口公司的出口货款已收讫。北京分行在纽约银行开有“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北京进出口公司在北京分行开有“活期存款”帐户,采用分散记帐形式。当日美元汇买价830.90%,其会计分录如下:

上海分行分录:

借: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 US$60000

贷:外汇买卖(汇买价830.90%) US$60000

借:外汇买卖(汇买价830.90%) ¥498540

贷:活期存款——进出口企业户 ¥498540

总行无会计分录。

3.开立分户记帐

业务量大的分行,经总行同意,可由总行与国外代理行进行联系,开立与总行挂钩的分户帐。国内分行接到国外帐户行的分户借记或贷记通知书时,即凭以转帐,贷记或借记“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分户帐每日的余额,不论借方、贷方,根据总行与国外帐户的约定,按余额或大数转总行帐户。分行接到帐户行拨转头寸通知书时,凭以转帐,并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总行“拨转总行。如果分户帐与分户帐之间,或分户帐与总行帐户之间发生串户,一律按国外帐户行对帐单为准,由总行与有关分行查明后,进行帐户调整,不要求国外帐户行进行调整。

以上三种方法,各有优缺点,要根据各分行具体情况选用其一。集中记帐,便于了解帐户行收付款的全貌,但由于帐务过于集中、业务量大时,不利于核对帐务和增加分行的逐笔划转手续,分散记帐,可以解决总行帐务过于集中和减少总、分行之间的帐户划拨手续,但总行在汇总各分行的分散记帐以及国外帐户行的对帐单核对时,工作较集中而繁重,而且遇到分行帐单上摘要不清或记载有误时,由于帐户行的借记、贷记通知书留在分行,往返查询很不方便;开立分户记帐,可减轻总行或分行帐务工作,但分行开立分户要具备一定条件,主要是业务量要较大,否则不经济。

三、基本凭证及核算方法

“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使用的基本凭证有本行填制的和外来的凭证两种,其种类与处理方法如下:

1.本行填制的凭证

本行填制的基本凭证有借记报单和贷记报单,(又称借记或贷通知书)。其格式与港澳及国外联行往来业务的核算所用的报单相同,一式二联。因为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我行是申请开户行,对方是“接受开户行”。因此,第①联报单寄送国外帐户行时,应在左上角的第一行“回Please CREDIT our account”或“回Please DEBIT our account”的“回”中加“×”。如果寄送国外帐户行的第①联是贷记报单,通知对方行“请借记”,那么第②联可作为本行“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贷方传票并予以转帐。以后收到对方行寄来回头报单时,要注意与此联核对,并在回头报单上批注已转帐日期。寄出的第①联如果是借记报单,通知对方行“请贷记”,则第②联不能作“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借方传票。要等收到对方行“已贷记”报单与第②联核对后,以对方行的报单作为借记“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借方传票,予以转帐,本行的借记报单第②联则作为附件。

若以业务凭证(如出口信用证下出口寄单议付通知书、支付通知书等)代替报单,必须在业务凭证上标明清借记或贷记总行(处)或分行第××号帐户字样。若以电报或电传作“请借记通知书”,应以电抄一联附在“存放同业款项-存放国外同业”帐户贷方传票之后。

发出的凭证有错误时,由原来凭证填制行以函或电通知国外帐户行更正。如金额错误,应相应调整帐务。如凭证填制行是总行集中记帐的分、支行,应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帐户划转总行作帐务调整。

2.外来凭证

凡国外帐户行寄来的借记或贷记报单,已经国外帐户行加签,作为该行报单的业务凭证,均可作为本行的传票予以记帐;但国外业务行寄来的收、付通知书,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作为转帐凭证予以转帐。本行收到国外的电划报单应另制传票,并以对方电报或电传单作为附件。如果该单需另外专夹保管,不能作附件,应在传票上注明来电日期、编号、密押等,以便查证。

国外寄来的报单应全额转帐。报单中列有多笔业务,若有合计数,按合计数记帐;若无合计数,必须逐笔记帐。二者均不得分割处理,以保证国内外帐务一致。如果同一报单多笔业务中有不属于本分行的业务,可按以下方法处理:分散记帐的分行,在转帐时,将其中属其他行的各笔业务,通过“存放联行款项或联行存放款项”科目划归国内有关行帐户;集中记帐的分、支行,在转帐时,应按报单全部金额划总行帐户,其中属其他行的各笔业务,则划归国内有关行帐户,并将国外帐户行报单随同划总行报单寄总行。为加速资金周转,报单应随到随转。

由于没有收到国外报单,而根据国外对帐单或查询书自制传票,应查清情况后才能办理,以免发生错转、重转。传票上除应填注一般业务摘要外,还必须注明国外帐户行转帐日期、起息日期等。

分散记帐的分行,若收到国外帐户行寄来的报单,其抬头虽为本行,但业务内容却系其他国内行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凡能从报单注明的业务编号中,确定属于国内某银行的,应径寄有关行处理;若报单属于委托解付异地向国外汇入汇款,应按国外汇入汇款转汇手续处理。

外来凭证必须加强管理,各类报单的收、发、转寄都应建立登记制度。报单上应加盖收到日期,以明确责任。凡外来电报电划报单,签字不全、密押不符者,应即用函或电向对方行查询证实后才能办理入帐;金额、内容有误或摘要不清楚无法处理的报单,应专夹保管。

四、帐单和利息的核对

国外帐户行寄来的对帐单,记载了最近一期(如一个月)的往来帐目,应及时进行核对和查清未达帐,最迟在一个月内核对完毕。凡未按规定寄来对帐单的国外帐户行,应及时向它催索。

在核对帐单时,发现有未达的,应及时处理如下:本行尚未转帐的,从速凭以转帐;不能转帐或金额有误的,由经办业务行向国外有关行查询;本行已记帐,对方对帐单无此帐的,先查明本行转帐有无错误;若本行查实无误,则列入未达帐,并应向对方催转帐,必要时再以函电查询。查明未达帐后,即编制“对帐平衡表”进行验对。在编表中,除注意错漏以外,还要注意以下二种情况,一种是邮寄未达,即一方已发出,对方尚未收到,故一方已转帐,另一方尚未转帐;另一种是邮程跨月,即一方已在当月转帐,另一方却在下月转帐,这一种不属未达。经平衡核算无误后,即向国外帐户行发出“对帐回单”予以确认。

对国外代理行寄来的利息清单,须详细核对余额、起息日、积数、利率、利息等。如发现错误,应及时通知代理行调整。本行暂不转帐,待代理行查核确认并通知本行后才转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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