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协调的基本形式和国际组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涉外会计实用手册》第698页(7929字)
会计协调活动正式始于1904年在美国圣·路易斯(St.Louis)召开的第一届国际会计师大会。但到了60年代才形成通过各类国际组织进行会计协调活动的局面。它们分别是世界性政府间的组织及其协调活动、地区性专业组织及其协调活动。而每类中又有若干具体组织及其协调活动。本节在一般介绍的同时,重点介绍与中国有关的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特设政府间专家工作组和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IASC)及其协调活动。
一、世界性政府间的组织及其协调活动
这种协调形式是为了促进不同国家之间会计实务或财务报表信息的统一与可比,由国际或地区性政府间组织直接协商,判定统一的会计规则,责成各国实施。
(一)联合国(UN)
联合国是由160多个国家或地区组成的最大国际组织。随着国际经济与合作的发展,各国不一致的会计实务和财务报告给会计信息的使用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也开始涉足各国经济利益,发展中国家普遍要求对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加强管制,以保护本国权益。为此,联合国于70年代初开始参与会计协调活动。
1.负责协调的内部组织
1973年,联合国秘书长应经社理事会(ECOSOC)的要求任命了一个权威人士小组,研究跨国公司对经济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影响。工作组于1974年的报告中指出:“关于跨国公司的活动,合用的财务资料和非财务资料严重缺乏,公司报告可以相互比较之处不多。”建议在跨国公司委员会主持下召集一个专家小组,制订一种国际可比较的标准化会计和报告制度。
1976年初,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专家工作组,总共有14名成员。该工作组提出了《跨国公司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的报告。由于各成员均以个人身份出任,不是政府代表,跨国公司委员会于1978年未承认该报告。
1979年在专家工作组的建议下,经社理事会通过了设立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特设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的决议。新的工作组共有34名代表,均由当选国家任命一名在会计和报告方面有经验的专家担任。特设组的中心任务是研究进一步在联合国体制范围内拟定一套为国际所接受的会计与报告标准,以便能使有关方面取得更多的关于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资料,并使这些资料更易相互比较。自1980年2月至1982年4月共举行六次会议,其中两次有中国代表参加。1982年6月向跨国公司委员会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其中提出会计报告至少应包括的内容,即“普遍报告的基本项目”共307条文字。最后请求设立一个国际机构,负责审议属于跨国公司委员会工作范围的会计和报告问题。
198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据此建立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仍由34国代表参加,中国也派员参加。由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每年审查,并决定其是否继续工作下去。
2.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的五届会议及其内容
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自1983年至今已开过五届会议(内容见图表)。作国际会计领域内最具普遍代表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的初步成果在联合国内外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其工作仍在继续。
图表5-1-1 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会议情况
(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立于1961年,共有24个西方国家。它在70年代也积极参与会计协调化的活动。1975年1月该组织设立了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委员会(CUME),并在1976年6月发表一份重要文件《关于在跨国企业投资的指南》,其中的“信息揭示”一章规定了跨国公司会计和报告的指南。1978年国际投资和跨国企业委员会设立了会计准则特别工作组,该工作组执行下列业务:
1.支持现有的旨在增进各国会计信息可比性的努力;
2.对1976年指南中“信息揭示”一事所含会计术语进行技术性阐述;
3.对联合国关于会计和报告国际准则的工作进行沟通和发表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该组织规定,其成员国应遵守该组织所规定的跨国公司行为准则,在其境内营业的企业,应就整体结构、活动和政策方针,至少每年一次公布财务报表和有关的经济资料。换句话讲,该组织在会计协调方面具有较大的权威。
(三)欧洲经济共同体(EEC)
欧洲经济共同体包括除美国和日本以外12个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是当前世界上区域性经济合作最为紧密,发展目标最为明确的组织。它是从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等六国于1957年3月25日在罗马签定了《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发展而来的。
根据上述条约(又称“罗马条约”),共同体有权对成员国的公司法进行协调。由于公司法中总要包括有关会计的规定,对公司法的协调又被传递为对会计活动的协调。协调是通过共同体委员会理事会发布的指令发挥作用的。各成员国政府要根据指令修改它们的法律。
从1968年到1983年,共同体理事会共发布七条关于公司法的指令。其中与会计直接有关的指令是第4和第7号指令。由于欧洲共同体的体制,这些指令具有强制性,故对成员国会计活动影响巨大。
(四)非洲会计理事会(AAC)
非洲会计理事会是于1979年6月由27个非洲国家的政府代表组成的政府组织。它隶属于非洲统一组织,凡是该组织的成员都可以成为它的成员。非洲会计理事会不仅是一个制订地区性会计准则的机构,也是便于信息交流和加强联络的组织。
二、世界性专业组织及其协调活动
(一)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
1972年,在澳大利亚悉尼举行的第十届国际会计师大会通过一项倡议,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联邦德国、荷兰、日本、墨西哥、英国和爱尔兰、美国等9个国家的16个会计职业团体于次年6月在英国伦敦成立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目前,约有50个国家和地区的60多个会计职业团体成为其会员。
国际会议准则委员会在其章程中规定其目标是:
(1)按照公众利益,制订和公布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该遵循的统一会计准则,并促使其在世界范围内被接受和执行。
(2)为改进和协调与编报财务报表有关的条例、会计标准和会计程序进行广泛的工作。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设立了如下的组织:
(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理事会有13个国家的代表,其中至少有3名成员来自发展中国家。理事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设有一名专职秘书协助理事会工作。委员会章程允许理事会中最多包括四个不是职业会计,但在财务报告方面利益相关的国际组织代表。
(2)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顾问组。代表财务报表编制者和使用者的国际职业组织(如金融、财务经验、工会、证券交易所、商会等方面)的代表参加顾问组。顾问组定期与理事会中各成员国的代表共同开会,讨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工作中产生的原则,政策以及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公认程度的实际的概念问题。
(3)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专题委员会。研究特定方面会计和报告问题而设立的临时性委员会或小组。它由四个成员国组成,并尽可能包括一个发展中国家。非理事会中的成员组织也可应邀参加该委员会。
(4)联络处。为便于委员会与各成员国会计准则制订机构进行联系而设置的专门机构,以便委员会充分了解各国准则制订机构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为了适应日益扩大的国际企业经济业务的需要,履行委员会的目标,协调各国的现行会计准则,不定期地制订和公布各项国际会计准则。由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属于民间会计职业组织,它所制订的国际会计准则,主要通过两种形式加以执行与实施。
(1)成员组织的义务。根据会计准则委员会章程,各成员组织承担下列义务:
①公布经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批准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
②尽最大努力敦促各所在国政府、会计准则制订机构、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在制订财务报表准则时遵循国际会计准则;
③尽最大努力保证使审计师认为报表的重要方面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如有背离,应加以充分揭示。
(2)其他国际职业组织的认可与支持。目前已有不少国际性金融、商会、财务经理组织和证券交易所承认并积极推行国际会计准则。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是目前国际会计协调中最重要的一个组织。该组织已制订一系列国际会计准则。但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民间性质造成国际会计准则缺乏立法上的约束力,其执行效果尚不理想。
(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
该会前身就是1904年成立的国际会计师大会。1973年在悉尼召开的第十届国际会计师大会上批准成立国际会计职业协调委员会(ICCAP)。协调委员会在1976年2月在檀香山举行的第五次会议上决定以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来取代。1977年10月在慕尼黑举行的第11届国际会计师大会上正式成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成立时有49个国家和地区的63个会计职业团体,随着逐步扩展为近60个国家的约80个会计职业团体。
国际会计联合会曾拟定一次12点计划来指导自身工作:
(1)编制指导国际审计实务的报告书;
(2)制订成员团体签署同意并可据以适当细化的最低职业道德规范建议书;
(3)确定对会计师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和发展计划;
(4)评估、开发和公布财务管理和其他管理会计的技术和程序;
(5)收集、分析、研究和传播公共会计实务管理的信息,通过更有效地指导实务工作者的实务活动来帮助他们;
(6)进行诸如审计师法律责任的研究之类的对会计师有益的其他研究活动;
(7)建立与财务报表使用者包括编制者、工会、财务经理协会、行业协会,政府和其他组织的较为密切的联系;
(8)维护与各地区团体的密切关系,挖掘建立新的地区团体的潜力,在可能的情况下给予它们以组织和发展方面的帮助。为现有的地区团体设计适当的规划;
(9)利用业务通讯的手段建立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各成员之间和其他有关组织之间的正规交流;
(10)组织和推动与其他团体发布的技术信息、教育资料、职业出版物和其他文献的交换;
(11)每隔五年组织召开一次国际会计师大会;
(12)寻求增加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成员。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通过设置三种内部组织开展工作:
(1)代表大会。由各成员团体指定一名代表组成,其职责包括选举理事会成员、确定下一届大会的时间和地点、批准各成员团体的财务缴款等。
(2)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15个国家的成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理事会。
(3)常设委员会。由理事会就专门性事务指定设置的。目前共有七个:①教育;②职业道德;③国际审计准则;④国际大会;⑤管理会计;⑥计划;⑦地区组织。
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国际审计准则常设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发布权威性的国际审计指南,1980年发布了3项国际审计指南,公布了4项说明书,确定了7个研究项目。如果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通过制订和发布国际会计准则参与国际会计协调活动,那么我们可以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参与国际会计协调主要公私合营的就是其编制的国际审计指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在工作内容与在侧重的情况下达成正式协议,相互支持和承认对方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或国际审计指南。
三、地区性专业组织及其协调活动
(一)欧洲财经会计师联合会(UEC)
欧洲财经会计师联合会成立于1951年,创始成员是奥地利、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士的12个会计师协会,总部设在巴黎。它包括18个国家的28个会计团体,吸收希腊、以色列和南斯拉夫的4个会计团体作为通讯会员。
该联合会设有一个秘书处和五个常设委员会,分别处理审计准则、教育、职业道德、术语和技术研究。
该联合会的目标是改进和协调欧洲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实务,确保欧洲的会计专业对共同问题有一贯的反应。具体是:
(1)提高欧洲的审计准则;
(2)协调对财务报表的审计;
(3)促进审计原则和技术的发展;
(4)改善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的相互理解;
该联合会代表欧洲的利益,是世界上最活跃也是最强有力的地区性会计协调组织,因而得到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的承认。
(二)泛美会计师联合会(AIC)
又名泛美会计协会,1975年前则称为泛美会计大会。成立于1949年。目前该会共有美洲21个国家的27个会计团体。该会明确地把自己限于西半球会计问题,特别是南美国家的会计问题。因此,该会采用西班牙语作为工作语言。
泛美会计师联合会在纽约设有一个秘书处,通过一些综合性和技术性的委员会进行工作。它的总部的地址轮流设在成员国境内。该会出版《泛美会计师公报》季刊。
该会基本目标是促进美洲两大陆职业会计人员相互了解与合作,强调“应加紧努力研究各国间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的异同,以设法消除这些差异”。
(三)亚太地区会计师联合会(CAPA)
亚太地区会计师联合会原称亚太地区会计师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7年在菲律宾马尼拉举行。目前大约有20个国家的30个会计团体成员。提交给亚太地区会计师联合会的论文集中讨论太平洋沿岸国家和它们的具体问题。其常设秘书处在香港。该联合会定期出版《注册执业会计师新闻通讯》。
(四)东盟会计师联合会(AFA)
东盟会计师联合会是由东南亚国家联盟五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和泰国的会计团体于1977年3月在泰国成立。应联合会的目标是。
(1)为了在会计职业界建立起东盟思想,提高东盟国家的会计师在这一地区的职业地位;
(2)在东盟国家会计师之间建立更密切联系和地区性合作;
(3)与东盟国家商业团体合作,共同促进东盟地区的经济发展。
应联合会设有由东盟五国的各乍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和设在菲律宾马尼拉的秘书处,下设四个常设委员会,分别处理①会计原则和准则;②审计原则和准则;③教育;④会计师职业的发展。迄今为止,该联合会的会计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已公布《东盟会计标准导言》和《基本会计原则》两部征求意见稿。
(五)北欧会计师联盟(NFA)
北欧会计师联盟成立于1931年,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的所有职业会计组织都是其成员。该联合会定期举行代表大会,并根据需要任命适当的委员会和特别工作组从事地区内各国会计和报告的协调化,尤其对北欧国家公司法中会计和财务报告的有关条款投入大量力量进行研究和参与制订。
(六)西非会计团体联合会(ABWA)
西非会计团体联合会于1981年由尼日利亚特许会计师协会和加纳特许会计师协会组成,其他15个国家的会计职业团体有资格成为其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