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建筑工程造价计算手册》第641页(1631字)

固定资产折旧,是对固定资产磨损和损耗价值的补偿。其补偿方式,实行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折旧率提取折旧基金。

(1)提取折旧的范围

凡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①房屋和建筑物:

②在用的机器设备、仪器仪表、运输车辆:

③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设备:

④农业企业的经济林木

(2)计算、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计算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用基本建设拨款或基本建设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明细表中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为原值;用专项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贷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实际购建成本为原值;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以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格,加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后的价值为原值: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安装成本后的价值为原值。

计算、提取折旧方法,采取平均年限法(即直线法,下同)和工作量法。下列专业设备的折旧,按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①交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运汽车,根据单位里程折旧额和实际行驶里程计算、提取;

②大型设备,根据每小时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小时计算、提取;

③大型建筑施工机械,根据每台班折旧额和实际工作台班计算、提取。

(3)折旧率和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办法。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根据各类固定资产实物磨损和自然损耗的价值大小确定。对于技术发展较快的设备和大型精密仪器等,可适当考虑无形损耗的因素。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如表10-20、表10-21。

表10-20 通用设备部分

表10-21 专用设备部分

注:本表根据国发(1985)63号《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