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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诉讼参加人

书籍:工程师手册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企业管理出版社《工程师手册》第1375页(523字)

经济纠纷诉讼的参加人,包括诉讼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诉讼当事人,是指因经济权益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即原告和被。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原告或被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一同在法院起诉、应诉的,称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即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或对争议标的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一切当事人均可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近亲属、律师及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均可以担任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理时,当事人需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及权限。

除上述诉讼参加人外,证明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也都参与一定诉讼活动,称为诉讼参与人。诉讼参与人与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不同,前者在诉讼中仅就特定事项履行自己的职责;后者在诉讼中既承担一定义务,也享有一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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