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议员的区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63页(1107字)

由于国家的社会制度不同,决定了我国的人大代表和西方国家议员有以下几点本质上的区别:

(一)阶级本质不同。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人大代表,他们由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所组成,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而作为西方国家议会的议员,则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许多议员本身就是贵族、大资本家、大地主等有产者或者是垄断资本集团的代理人。

(二)产生的资格和方式不同。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不能行使政治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外,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没有其他资格限制。而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公民参选议员,则有财产、居住期限、教育程度、性别、社会出身、职业、民族、种族等方面的限制。

我国的人大代表,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也可以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推荐,经过反复民主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实行差额选举产生。无论是组织提名还是代表、选民联合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都要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情况,保证选举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投票选举。而西方国家一些议员的产生则充斥着欺骗宣传、相互攻击,有些议员甚至是靠金钱、暴力等手段当选的。

(三)工作方式不同。我国的人大代表来自各个地区、系统和行业,大多数是兼职的,并不因履行代表职务而获取报酬。闭会期间,他们主要从事本职工作,结合自己的工作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执行代表职务。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议员,则往往是职业议员,领取高额报酬和补贴,实际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政客。

(四)是否接受选举人的监督不同。代表法规定,我国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有违法犯罪行为或工作严重失职,或不能很好发挥代表作用而失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信任,就可能被罢免代表职务。而西方国家议员在代议机关中的活动一般不受本选区选民的约束,选民只能把议员送上议会,而不能把他撤下来。议员与选民是“一锤子买卖”。议员如被认为有过错,只能由议会予以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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