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表决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76页(913字)

代表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代表的表决权。表决权是指代表对交付大会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选举任免案、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案等,有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愿和选择的权利。

代表应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行使表决权。表决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问题的重要形式。表决权的行使,将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法律效力的直接依据。人民代表大会的所有议题能否通过,都要经过表决来最终决定。行使表决权是每位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权利,代表的表决权是神圣和责任重大的,应珍惜并认真行使表决权,代表人民投好神圣的一票。

我国有关法律按照表决的议案的性质,规定了不同的表决方式。对选举和罢免案等,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大会通过一般性的议案或决议,可以采用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表决等公开表决的方式。代表行使表决权,无论是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或弃权票,均不受法律追究。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须由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同时,表决是对议案的最后决定程序,因此,不允许未经审议就交付表决的做法。提请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决议,在交付表决前需要经过各代表团充分审议,发表意见。在进入表决程序的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不再进行大会发言,代表可以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意愿对交付表决的议案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或者弃权。参加大会表决的人数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达到全体代表的过半数以上时,表决才具有法律效力。

代表在行使表决权过程中,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慎重地选择和投票。应准时出席会议,投票前应仔细阅读有关文件、材料和规定,仔细检查所持之票内容是否有误,如有误差,应立即向大会工作人员提出。需要秘密写票的,可以到会场设立的秘密写票处写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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