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83页(1732字)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可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反映人民群众意愿和要求的重要形式。

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第二十一条第四款规定:“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第二十七条还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由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

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主要包括:(1)立法问题,如建议尽快制定或修改某项法律或地方性法规等;(2)监督问题,对“一府两院”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提出建议、批评、意见;(3)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问题的决策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

(二)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中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在审议议案和报告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有关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问题。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关问题。

(四)涉及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有关问题。如改革开放、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五)法律规定属于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中的各种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济工作、城乡建设、环境和资源保护、教科文卫、体育、计划生育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对外事务、国防建设、民族事务、侨务工作等。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七)人大代表在视察中发现的问题。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九)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如答复不满意或没有按规定时间答复等问题。

(十)其他代表所关心的各方面工作中的问题。

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时必须注意几点:

(一)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要了解清楚,事实要力求准确,建议要具体,不要把道听途说的问题作为书面意见提出。

(二)所提问题是属于哪一级范围解决的,应当向哪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三)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各类案件的申诉,以及代表个人、亲属或代表所在单位要求解决的问题,不要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出。

(四)群众请代表转交给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的信件,应直接交大会秘书处或人大常委会信访部门处理,不要作为建议、批评、意见提出。对党的各级组织的建议、批评、意见,可以向有关党组织反映,不要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

(五)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批评、意见时,要使用人大常委会印发的专用纸,做到一事一案、统一格式,还要写明代表姓名、代表证号码、通讯地址(包括标明市、区、县名)及联系电话等。事先打印好的建议、批评、意见,可剪贴在专用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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