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有权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285页(629字)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这通常被称为“例会”,以区别于临时召集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认为必要或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议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一项权利。如果代表认为有必要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时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有关重大问题,可以提议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如果提议召集人大会议的代表人数达到本级人大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应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当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超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而必须及时由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定的事项时,代表可以提议临时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从地方看,大致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需要临时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因故必须作出重大变更时;在人大常委会主任、“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因故出缺,必须及时补选时;在副省长、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上一级人大代表变动较多,人大常委会不能个别任免时;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需要改选、补选或撤换时;在须及时改变或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决议时,以及其他事项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及时作出有关决定、决议时,可以提议临时举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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