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人大代表工作手册》第303页(1394字)

为了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效行使职权和监督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不受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代表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以特别的司法保护权,即发言、表决免责权和人身特殊保护权,以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权利是指对代表执行拘留、逮捕、审判,除了遵守一般的法定程序外,还必须经过法定的特别程序,即要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全国人大组织法补充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代表法进一步扩大了人大代表人身特殊保护的范围和内容,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这里所指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代表法有关乡级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的规定与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规定有所不同,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即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这里采取的是事后通报制,而不是事前许可制。

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必须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必须经人大常委会许可。在实际工作中,如遇到在两次常委会会议之间需要对代表执行逮捕的情况,可以由委员长会议或常委会主任会议批准,然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追认,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案件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代表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现行犯需要立即予以拘留,但来不及报经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的情况,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执行拘留以后应当上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的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防止有关机关对代表进行打击、报复、陷害,这是我国人民代表人大制度在代表地位上的具体表现。当然,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殊保护权利,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是特殊公民,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代表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人大代表应当格外珍惜这一权利,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不辜负人民的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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