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工业技术 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电工手册》第983页(2871字)
1.建(构)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二类工业民用建筑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及第三类工业民用建筑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见表11-3~表11-5。
表11-3 第-类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注:①也可用架空避雷线作保护。
②在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但应符合防直击雷项目中第(3)项的间距要求。
③hx为被保护建筑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如有树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避雷针保护范围内,建筑物距树木的净距不应小于5m,以防反击。
④由于建筑物太高等原因难以装独立避雷针时,可将避雷针或网格≤6m×6m的避雷网直接装在建筑物上,但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a.建筑物上所有避雷针应用避雷带互相连接。
b.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成闭合回路,冲击接地电阻应≤10Ω,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
c.下引线不应少于2根,其间隔不应大于18m,沿建筑物外墙均匀布置。
d.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12m,下引线,建筑物内的金属结构和金属设备均应连在环上。
e.排放有爆炸危险气体、蒸汽或粉尘的突出屋面的管阀等,应采用避雷针保护,管口上方2m应在保护范围内,避雷针针尖应设在爆炸危险区之外,但高出管阀及其水平间距均不得小于3m。
⑤未标明冲击接地电阻时,均指工频接地电阻。以下同此。
⑥有特殊要求的电力、电子设备的接地装置能否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共用,按有关专用规程执行。以下同此。
表11-4 第二类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注:①lx为引下线计算点到地面的长度(m)。
②对高土壤电阻率地区,如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难以符合要求,可用均衡电位的方法,即沿建筑物外面四周敷设一条水平闭合接地体。其所形成闭环的尺寸如大于24m×24m时应增设均压带,并将所有引入屋内的金属管道及电缆金属外皮等与闭合接地体连接。
③作为接地装置的基础内钢筋,雷电流通过其与混凝土接触表面的允许电流密度为:对温度值要求不超过80℃的基础为72kA/m2,对无温度值要求的基础为87kA/m2。
表11-5 第三类民用与工业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注:①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当坡度≤1/10的层面时为檐角、女儿墙和层檐;当坡度<1/2的屋面为屋角、屋脊、檐角和屋檐;当坡度≥1/2的屋面为屋角、屋脊和檐角。参考图11-10。
②同表11-4注②。
2.有不同类别防雷房间的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1)兼有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房间的建筑物,当第一类防雷房间的面积占建筑物所有面积的30%及以上时,整栋建筑物宜按第一类防雷建筑物考虑。当第一类防雷房间的面积小于建筑物面积的30%,而第二类防雷房间的面积占30%及以上时或当这两类防雷房间的面积均小于30%,但其面积和大于30%时,整栋建筑宜按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处理。而对第一类防雷房间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该类所要求的措施处理。当第一、二类防雷房间面积之和小于建筑物面积的30%,且这些房间不可能受到直接雷击时,整栋建筑可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处理,但对第一、二类防雷房间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按相应类的要求处理。
(2)仅建筑物的一部分为第一、第二、第三类防雷房间的建筑,当要求防雷的房间可能遭受直接雷击时,宜按各自类别考虑防雷措施;不可能遭受直接雷击时,可不考虑防直击雷,仅考虑各自要求的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当要求防雷的房间的面积占建筑物所有面积之和的一半以上时,整栋建筑物宜按(1)考虑防雷措施。
(3)对防直击雷,在确定滚球法所得出的接闪器保护范围是否保护到建筑物、封闭气罐时,可不计及其外表面的2区爆炸危险环境。
3.其他防雷措施
(1)固定在建筑上的节日彩灯、航空障碍信号灯及其他用电设备的线路,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应的防止雷电波侵入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无金属外壳或保护罩的用电设备应处在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②从配电屏引出的线路应穿钢管。钢管的一端与配电屏相连,另一端与用电设备外壳、保护罩相连,并就近与屋顶防雷装置相连。钢管因接设备而中间断开时应跨接。
③在配电屏内,应在开关的电源侧与外壳之间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2)粮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应采取适当的防直击雷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当其年计算雷击数N≥0.06时,宜采用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防直击雷。避雷针、线保护范围的滚球半径可取100m。在计算雷击次数时,建筑物的高度按堆放物可能堆放的高度考虑;长度和宽度按可能堆放面积的长度和宽度考虑。
(3)不应利用安装在接收电视广播的共用天线杆顶的接闪器作为保护建筑物的接闪器。
(4)为了防止雷电波侵入,严禁在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网和避雷线支柱上悬挂电话线、广播线及低压架空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