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率及其适用范围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30页(1899字)
(1)一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6%。
(2)具体规定
自1994年5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生产下列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①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②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③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④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生产的墙体材料。
⑤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生产上列货物的一般纳税人,也可不按简易办法而按有关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上列货物所选择的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办法至少3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4年5月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自2002年6月1日起,对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对其购进独立核算水厂的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册的增值税税款(按6%征收率开具)予以抵扣。
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出售的下脚、废料,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
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①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②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③销售旧货(不再划分销售者是否为内贸部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根据财税字[2002]29号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计算税额后再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④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国务院决定,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决定将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由6%调减为4%。
以上所称“商业企业”,是指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以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即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仍为6%。
以上所称某项应征增值税行为“为主”,是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值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