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41页(528字)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另外,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未超过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账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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