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新编增值税实务操作与纳税节税手册》第72页(1307字)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的混合销售,以物易物行为也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范畴,在本章中将对它们进行分别介绍。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的行为,如对外投资,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于对外投资而取得销售收入,增加现金流量。因此,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按成本转账。但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计算缴纳的增值税仍然作为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销项税额”专栏。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也应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因为这些货物当初购进时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了“进项税额”,待由以后的销项税额抵扣,但由于这些货物使用时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这部分进项税额按规定不能由其他销项税额抵扣,而应由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负担。因此,会计核算时,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出销项税额记入有关科目(如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的借方和“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举例说明如下:

【例7】甲公司2004年9月用原材料对乙公司投资,双方协议按成本作价。该批原材料的成本760万元,计税价格为800万元。假如该原材料的增值税率为17%。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作如下会计处理:

(1)甲公司:

对外投资转出原材料应计纳的销项税额=800万×17%=136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南方公司 8960000

贷:原材料 7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00

(2)乙公司:

收到甲公司的原材料投资时,视同购进处理

借:原材料 7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00

贷:实收资本 89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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